关于做好全市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意见(锡人社发〔2017〕235号)

发布日期:2021.6.19 发布部门:规划研究中心 浏览:

关于做好全市乡村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意见

 

锡人社发〔2017235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4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做好我市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教育工作实际,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加大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充分调动乡村教师积极性,鼓励优秀人才到乡村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不断提高乡村教育质量,为我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指乡村教师,是指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三、评审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考察乡村教师师德素养、一线实践经历、教书育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适当淡化教科研要求,进一步强化实绩能力评价。

四、有关政策

在符合苏职称〔20134号、苏职称〔20135号、苏职称〔200927号文规定基本条件和无锡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助理讲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受聘高级教师(高级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申报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的,取消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要求。

(四)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取消乡村教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六)加大乡村教师师德素养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七)加大乡村教师学生教育工作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八)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九)乡村教师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不分层级,不分校内外,同等对待。申报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的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适当放宽。

(十)乡村教师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对发表的论文只做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十一)在乡村学校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定在乡村学校聘任。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重新评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1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初级职称教师以及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中级职称教师,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十二)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助理讲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从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组织实施好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二)合理界定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分析,严格把关,合理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范围。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制定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820日前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完善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每两年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三)稳步推进实施。各地要对照要求,结合基层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坚持正确导向,合理引导教师预期,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工作,确保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顺利推进。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815


关于做好全市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意见(锡人社发〔2017〕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