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0.5.19 发布部门:管理员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是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鞭策广大学生强化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促使他们勇于认识错误与改正错误,不断加强自我学习与自我锻炼。

第三条 处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要严格区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坚持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要全面分析,对学生执行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看其违纪与所犯错误的情节和性质,看其本人对违纪与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看其平时的一贯表现,做到客观公正,防止片面性。

    处分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辩或申诉。对于学生的申诉,应认真复查核实。

第二章 告诫教育制

第四条 为了切实体现教育为主,管理从严,育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更好地贯彻“关爱学生,重在教育”的原则,对有轻微违纪行为并有所认识的学生实行告诫教育制(简称告诫制)。

第五条 告诫范围

  (一)偷窃现金或物品价值在50元以下,能主动交待与退赔,并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者(使用恶劣手段作案除外)。

  (二)蛮横索要他人财物,价值在20 元以下,能主动退赔,认识态度较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