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条例

发布日期:2010.5.19 发布部门:管理员 浏览: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使学生“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在创文明班级,争三好学生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努力培养又红又专的高素质人材, 学校每学年或每学期在学生中评选并授予以下荣誉称号:“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显著进步学生”、“学习积极分子” 、“技能操作积板分子”、“劳动积极分子”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学雷锋积极分子” 。

   一、三好学生条例

l、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要求进步,模范地遵守学生守则,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操行评定优秀。

2、学习认真,所有学科成绩及格,各课成绩总分居所在班级前十名,实习成绩75分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在75分以上。

4、三好学生比例所在班级的8%左右, 即每班2-4名。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例

1、严格执行学生守则,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带领同学参加集体活动,工作能力强,在学生的自我管理方面表现突出,在开展创优班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操行评定优秀。

2、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好班主任的助手。

3、学习刻苦勤奋,各门课程成绩及实习成绩在良好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在及格以上。

    5、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社会工作取得一定成缋,得到师生肯定。

6、优秀学生干部应是校团委、学生会干部、或是所在班级正、副班长、团支部书记。

7、优秀学生干部在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由部、团委、学生科考核确定。

    三、显著进步学生条件

    1、能较好地遵守《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操行评定良好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