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0.5.19 发布部门:管理员 浏览: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德育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展示学生良好素质和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为使学生有一个优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帮助学生养成文明守纪的良好习惯,培养大家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总务科在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日常工作。各部副主任、各班班长、生活委员是各部、各班宿舍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条 学生宿舍均实行规范化管理。学生在宿舍的表现作为德育考核、行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爱护公共财物

第一款 各宿舍自行保管好本宿舍的公共财产和个人财物,不得擅自拆装、调换、搬出室内设施,不得将教师或其它公共场所的物品搬至宿舍内。携带大件物品(被褥等)出楼,要到管理员办理出门证。

第二款 自觉爱护宿舍区的公共设施,如:下水道、水龙头、消防器材等,爱护宿舍区的绿化,保护好宿舍区的环境。

第三款 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及时关灯、关闭水龙头。

第四款 凡公物损坏一律照价赔偿,自然损坏要及时保修。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款 学生宿舍每幢楼设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楼寄宿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款 凡本校批准的寄宿学生,一律按学校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得自行调换;储物柜也按指定位置使用。

第三款 住宿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留宿,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若未经许可擅自住入他人学生宿舍者;不服管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给予留宿他人的学生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款 男、女学生不得进人异性宿舍互访逗留。经舍务管理员同意,学生家长先办好登记手续,可探望学生。原则上,学校不同意学生的同学、朋友等到宿舍会客。

第五款 不得随意进入他人宿舍,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当他人宿舍内无人时不得随意进入,不得随便乱翻他人物品。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款 忘带钥匙和门打不开时,要及时与宿舍管理人员联系,严禁撬锁、砸门、踢门。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和私配、转让钥匙。丢失钥匙应及时与宿舍管理员联系,办理补配手续。调整宿舍时,宿舍钥匙要及时交回。